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134号 雷桂楠、唐有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卫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雷桂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正卫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从2009年6月24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唐有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雷桂楠负担,唐有龙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