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157号 洪华松: 本院受理原告廖建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洪华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廖建伟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从2010年9月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洪华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