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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龙民初字第547号公告
时间:2011-09-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丽龙民初字第547号
周旭伟:
本院受理原告潘根芳、潘美鸾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决定于2011年1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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