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团队(部门): 现将《龙泉市人民法院纪律作风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8日
龙泉市人民法院 纪律作风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纪律作风建设,加强日常管理,保障制度执行,防控廉政风险,提升工作效能,切实推动全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法院和本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记分管理,是指对干警、司法雇员及其他聘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有违反规章制度、影响作风效能、有损法院形象的行为,但尚未达到违纪处分程度的,依照本办法实行记分管理并予以处理。 第二条 违反作风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记分处理: (1)不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不刷指纹,记1分。 (2)违反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在会场交头接耳、玩手机、打瞌睡的,记1分。 (3)上班时不规范着装的,记1分。 (4)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如炒股、玩游戏、网购等的,记1分。 (5)违反值班制度,无故脱岗、离岗的,记1分。 (6)违反请假制度,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记1分。 (7)未按规定时间就餐的,记1分。 (8)各项集体活动,未经准假不参加、中途离开、不遵守活动礼仪的,记1分。 第三条 违反诉讼服务中心窗口相关纪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记分处理: (1)无故脱岗、离岗或短时间离岗未在窗口摆放“暂停服务”指示牌的,记1分。 (2)工作时间扎堆闲聊、吃东西、嬉闹,长时间接听、拨打私人电话的,记1分。 (3)接待办事人员态度粗暴、生硬、冷漠,或未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记1分。 (4)接听群众来电态度生硬傲慢、拿腔拿调或者使用辱骂、嘲讽、挖苦等言语被投诉,查证属实的,记1分。 (5)不及时回复或故意拖延、刁难的,记1分。与来人发生冲突,自身存在过错的,记2分。 第四条 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记分处理: (1)无正当理由超法定审理期限的,记2分;中止审理情形消失后未及时恢复审理的,记2分;因审判人员办案拖沓、消极办案被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的,记2分。 (2)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或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记2分。 (3)开庭时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接打电话、随意离开审判席等情形的,记1分。 (4)审判员、书记员非因客观原因开庭迟到,记1分;该行为被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投诉的,记2分。 第五条 违反执行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记分处理: (1)无正当理由超法定执行期限的,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未及时继续执行的,记2分。 (2)执行备勤人员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影响执行备勤的,记1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记2分。 (3)对举报的财产线索不及时核实,或调查财产不全面,或对查封的财产无故长期不处分的,记2分。 (4)具备执行款发放条件而未及时发放的,记2分。 (5)存在其他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以及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行为的,记2分。 第六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保密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记分处理: (1)违反外来人员接待管理规定,在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的,记1分;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办公区接待,未按规定接进送出的,记1分;出入机关大楼未随手关闭门禁的,记1分。 (2)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使用媒介接入内网,或联接内外网的,记1分;被省高院监测通报的,记2分。 (3)使用审判庭、接待室、羁押室等公共场地后,未做到随手关闭灯、门窗、电脑、空调的,记1分。 (4)违反打印室管理规定,记1分。 (5)违反院章使用管理规定,记1分。 (6)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案件副卷及其他不宜提供公开查阅及复制的材料外泄的,记2分。 第七条 违反综合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记分处理: (1)支部未及时落实工作任务的,支部负责人记1分;党员个人未按时完成志愿者年度积分等工作任务的,记1分。 (2)违反节能减排相关规定,节能抽查违规的,办公室共用人或责任人各记1分。 (3)未按规定填写廉政档案的,记1分;对应当报告的个人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记1分。 (4)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司法统计、影响审判质效数据的,责任人记1分。 (5)对上级法院或其他部门转来的违法违纪或其他来信、来访、来电投诉,纪检组、监察室需要对办案情况或相关情况了解核实,相关庭室及人员不积极协助配合的,记1分;要求报书面情况报告而未报告或延迟报告的,记1分;未客观全面报告的,记1分。 (6)非因工作需要将警车停放在旅游、餐饮及娱乐等场所的,记1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记2分。 (7)私家车、本院公务车辆在院内不按规定有序停放的,记1分;本院公务车辆未经批准,在夜间及双休日、节假日,未将车辆停放在机关的,记1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记2分。 (8)办公室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办公室共用人或责任人各记1分。 (9)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丢失或损毁公共财物的,记1分。 第八条 违反纪律作风的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通报或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每件次加倍记分(本办法已加重记分的除外);因同一事项在一年内被再次记分的,加倍计分。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记分结果不带入下一年度。 第十条 记分事项的日常检查督查,由本院督查小组负责实施。督查小组由值周领导、值周庭长、值周法警、值周干警等人员组成,一周巡查至少2次,上下班至少各一次,督查小组在督查中发现问题该通报而未通报的,值周领导记2分,其他人员记1分。 第十一条 记分结果每月向院党组汇报,并在本院内网进行通报。对内网通报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督查小组提出申辩,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个人申辩。当事人提出申辩的,督查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记分结果的运用,具体为: (1) 年度内个人累计记分达1-4分的,由庭室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记分达5-9分的,由分管院领导进行约谈。年度内个人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以上未满15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累计达15分(含15分)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2)记分结果与年终考核奖挂钩,个人每记1分,扣100元。司法雇员及其他聘用人员每记1分,扣50元。 (3)记分结果供院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确定员额法官、警衔晋升等工作参考。 第十三条 个人违反业外行为规范,但尚未达到违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酌情记分处理。个人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适用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记分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