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及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民商事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是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区分,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促成案件快速审结。 第三条 民商事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收立案、移交、排期、审理、裁判、评查、上诉、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四条 民商事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根据各类民商事案件在审判流程的不同环节,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评查归档等不同阶段进行专门管理和跟踪监督。各审判团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立案人、承办人、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第二章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 第五条 整合全院民商事审判力量,组建立案庭(速裁团队)和民商事审判团队,分别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 其中立案庭(速裁团队)负责审理全院35%的民商事案件(均为速裁民商事简案,包括裁定不予受理、诉前保全、管辖权异议、申诉审查案件,不包括司法确认案件);民商事审判团队负责审理本院65%的民商事案件(该团队办理的案件60%为民商事简案,40%为民商事繁案)。 第六条 民商事繁案指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主要为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破产纠纷、医疗事故、建工合同、股权纠纷、相邻关系、合伙协议、共有物分割、劳动争议、林业承包、农业承包、土地承包、所有权确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件、执行异议之诉等; (二)再审案件、涉外纠纷案件; (三)新类型或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件;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简案指除繁案之外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速裁案件一般指当事人均可送达,可短期安排开庭的简案,主要为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民间借贷纠纷; (二)买卖合同纠纷;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五)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仅因为给付时间、方式和金额有异议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纠纷,以及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纷争不大的继承纠纷等其他适宜用速裁方式审理的纠纷也可以适用速裁方式审理。 第八条 立案庭(速裁团队)、民商事审判团队确定专人负责案件分流工作。 立案庭(速裁团队)案件分流员将分流出的速裁案件随机分案至速裁团队员额法官审理。其他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团队案件分流员将案件进行繁简分类后,将繁、简案分别随机分案至民商事审判团队员额法官审理。 第九条 立案庭(速裁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辅助人员组成,主要以调解、速裁为主。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20日内审结。 第十条 民商事审判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辅助人员组成,负责审理其他民商事简案以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中简案一般应当在立案后30日内审结(不包括暂停情形的案件)。 第十一条 简案原则上当庭宣判;宣判后,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综合案件类型和特点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 第十二条 民商事案件积极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充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鼓励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来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简单案件推广要素式庭审、“门诊式”庭审等新的庭审方式。 采用“门诊式庭审”可以批量开庭审理同类型案件,即庭前由法官助理书记员集中对一定数量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征求回避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法官则围绕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实质性庭审,不拘泥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庭审结束后原则上当庭宣判、当庭制作简易判决,当庭送达判决书的一种速裁审理模式。 “要素式庭审”是指根据案件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争议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的庭审模式。 第三章 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 第十四条 立案庭收到当事人民商事纠纷的起诉材料时,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不适宜调解的纠纷外,以调解程序前置为原则,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立案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引调”案件的调解期限为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此限。 第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当日作出决定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除起诉人自动撤诉外,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 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2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材料移送各审判团队。 第十八条 各审判团队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繁简分类,并根据随机分案要求确定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在2日内确定审判庭、案件适用程序、开庭日期等。 第十九条 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一般在立案后20日内安排开庭,普通程序一般在立案后30日内安排开庭。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一般在举证期届满后12日内安排开庭。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由负责该案件的书记员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内容,在开庭的3日前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二十一条 再次排期开庭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排期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30日内再次排期开庭; (三)因案件需评估、鉴定、审计或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评估、鉴定、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的7日内再次排期开庭; (四)其他需要再次开庭审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暂停的情形: (一)公告。暂停时间以公告发出时间为准,暂停次日起第60日恢复。 (二)鉴定评估。暂停时间以主管部门收到鉴定材料时间为准;恢复时间以主管部门向审判团队移送鉴定材料时间为准。 (三)管辖权异议。暂停时间以裁定书落款时间为准。不上诉的恢复时间为裁定书上诉期限届满之日;上诉的,恢复时间为案卷材料向审判团队移送时间,由书记员依据退卷证明点击。 (四)法定中止。暂停时间以中止裁定落款时间为准;恢复时间以向当事人发送继续审理通知书或开庭传票时间为准。 (五)立案调解。恢复时间以移送审判团队时间为准;立案调解扣除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审判庭开庭时,需要法警值庭的,审判庭应在3日前通知司法警察大队,由司法警察大队安排法警值庭。 第二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裁判文书一般在庭审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并提交签发人签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评议一般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进行。裁判文书应在合议庭作出评议后7日内制作完毕并由签发人签发。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在确定之日报分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的5日内由签发人签发并宣判。 第二十五条 经签发人签发的案件一般应在签发当日制作法律文书结案并送达,邮寄送达的一般在当日邮寄,因客观条件所限的,不应超过3日。 第二十六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在10日内向最后一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之日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第二十七条 速裁案件、简案、繁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审限内结案的,承办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并提出拟结案日期,经庭长及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批准,送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中院制定的《民事案件审判流程公开标准(简化版)》,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录入信息。其中,收立案阶段的信息,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在立案时录入;其余阶段的信息,除保全信息由法官助理在办理相关保全事项时录入外,由书记员在收到相应的材料或结案时录入。 第二十九条 各环节的责任落实人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对不达标案件要求说明原因,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应将每月审结情况及超审限情况向分管领导及各审判团队通报。 第三十条 案件审结后,对所有生效的案件,书记员应在生效后30日内装订成册。对于上诉案件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6日内将案卷装订后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表示时间的“日”,除标名“工作日”外,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如遇本规定与本院其他规定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