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412号 许少红: 本院受理原告龙泉市刘根梅装璜材料店与你、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丽龙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泉市刘根梅装璜材料店货款160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2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驳回刘根梅装璜材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6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张芳 联系电话:0578-726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