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1110号 杨艳峰、钟水晶: 本院受理原告吴振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2016)浙1181民初第111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诚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决定于2016年10月1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6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柴先鹏 联系电话:0578-726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