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1107号 巫惠明、雷少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陈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诉讼信息交流平台告知书、(2016)浙1181民初110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决定于2016年10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8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张巍华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