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558号 王利芬、吴丽生: 本院受理连丽琴与王利芬、吴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王利芬、吴丽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连丽琴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3万元按月利率15‰自2015年4月28日计算,按本金3万元按月利率15‰自2015年6月5日计算,按本金5万元按月利率15‰自2015年7月29日计算,按本金5万元按月利率15‰自2015年7月3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500元,减半收取1 750元,由王利芬、吴丽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9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柴先鹏 联系电话:0578-726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