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浙1181民催1号 浙江松信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因一张票号为31300051/37725244的银行承兑汇票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松信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票号为31300051/3772524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7日,出票人为龙泉市欧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松信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分行,出票金额为5万元,持票人为浙江松信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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