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465号 吴 菁: 本院受理原告季海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吴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季海深借款本金68 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按本金83 000元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2月28日,按本金73 000元自2013年3月1日计算至2014年1月29日,按本金68 000元自2014年1月3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00元,由吴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1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蒋陈丽 联系电话:0578-77508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