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304号
孔令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远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王远军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