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414号 浙江松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华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松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建华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浙江松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6月30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季芳萍 联系电话:0578-726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