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679号 吴小伟、刘笑伟: 本院受理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王于光、叶完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 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4年12月2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吴小伟、刘笑伟、王乃恩、项衣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 ,由王于光、叶完妃、吴小伟、刘笑伟、王乃恩、项衣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4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叶永菊 联系电话:0578-726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