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449号 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堂伟: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茂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合肥茂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 295 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10‰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王堂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 455元,减半收取8 227.5元,由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堂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4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张巍华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