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668号 徐起源、王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与徐起源签订的2010年龙中银零字第A040号《购房借款合同》;二、徐起源、王珊共同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48 602.4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4月20日已产生利息10 949.19元,罚息458.7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三、徐起源、王珊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滨江花园风荷苑8幢1单元3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001021433、001021434号,土地证号:浙龙国用(2010)第0780号)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有权就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 700元,减半收取3 350元,由徐起源、王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4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张巍华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