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91号
徐 伟:
本院受理原告叶春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裁定:准许叶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叶春发负担。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4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邮 编:323700联 系 人:张 芳联系电话:0578-7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