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丽龙民初字第518号
龙泉市盛宏竹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管晓霞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丽龙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管晓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管晓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邮 编:323700联 系 人:季芳萍联系电话:0578-72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