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468号
叶金羽: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46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裁定:准许张春华撤回起诉。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0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邮 编:323700联 系 人:叶永菊联系电话:0578-7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