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429号 蒋炳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龙泉市分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2016)浙1181民初42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决定于2016年8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吴孝森 联系电话:0578-7260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