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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送达公告(受送达人:龙泉市丽芳金行)
时间:2016-05-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浙1181民初416

 

龙泉市丽芳金行:

 

本院受理原告杨珠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龙泉市丽芳金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珠球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00 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5年2月17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5年3月18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 250元,由龙泉市丽芳金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编:323700
联 系 人:张巍华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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