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136号 浙江松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朝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松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朝瑞劳务报酬16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浙江松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吴孝森 联系电话:0578-7260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