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69号 张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童建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童建林与被告张凤英离婚;二、驳回原告童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童建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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