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248号 卢春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浙江森田竹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借款本金8 000 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2月14日已产生利息、罚息共计170 514.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浙江森田竹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龙泉市八都镇平山岭工业园区8号的房产(房产证编号: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001046691、001046692、001046693、001046694、001046695、00104669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浙龙国用(2011)第2095号)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杨光照、毛燕霞、卢春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浙江森田竹业有限公司、杨光照、毛燕霞、卢春芬共同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5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 274元,减半收取34 637元,由浙江森田竹业有限公司、杨光照、毛燕霞、卢春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张巍华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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