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145号 方卫兵: 本院受理原告丁健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方卫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丁健儿货款11 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1年8月1日计算到2016年1月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方卫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1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张巍华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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