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80号 蔡仁英、李成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与蔡仁英签订的2015年龙中银卡分期借字第L00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二、蔡仁英、李成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60 931.5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至2015年12月19日的利息、滞纳金为17 352.77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三、蔡仁英、李成恩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公园路83-8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001046447、001046448号,土地证号:浙龙国用(2013)第3251号)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谭小娟、蔡道伟、刘小宝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蔡仁英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91 260.26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至2015年12月22日利息、滞纳金22 041.52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六、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16元,减半收取4 408元,由蔡仁英、李成恩、谭小娟、蔡道伟、刘小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1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蒋陈丽 联系电话:0578-77508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