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81民初83号 卓善连、陈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8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卓善连、陈国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刘晓云借款本金203 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分段计算:其中按本金153 000元自2014年11月22日计算至2015年2月8日;按本金203 000元自2015年2月9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45元,减半收取2 172.5元,由卓善连、陈国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张芳 联系电话:0578-726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