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丽龙商初字第330号 熊爱莲、叶禾青: 本院受理原告吴家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龙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熊爱莲、叶禾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家树借款本金143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7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160元,减半收取1 580元,由熊爱莲、叶禾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5年6月8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张巍华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