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丽龙商初字第270号 方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吴新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龙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方伟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新根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按本金70 000自2014年12月16日计算至2015年2月17日,按本金50 000元自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李丽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吴新根负担221元,方伟东负担554元,李丽伟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5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叶永菊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