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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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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公告(受送达人:叶陈、毛根旺、汤如武)
时间:2015-02-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739号 

叶陈、毛根旺、汤如武

本院受理原告韩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叶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韩伟借款本金2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0月2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毛根旺、汤如武对上述债务,在叶陈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足以完全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韩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用220元,共计520元,由叶陈负担,毛根旺、汤如武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3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蒋陈丽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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