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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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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公告(受送达人:谢宝娟、陈永)
时间:2015-01-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691号 

谢宝娟、陈永

本院受理原告季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谢宝娟、陈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季鹏借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0‰自2014年2月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谢宝娟、陈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0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叶永菊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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