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696号 朱松根、刘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叶金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朱松根、刘丽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金元借款126 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1月2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朱松根、刘丽华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叶金元有权对其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安仁镇安仁路101号(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001011006号,土地证号浙龙国用(2007)字第2499号)房产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100 000元及基于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820元,由朱松根、刘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5年01月27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叶吉红 联系电话:0578-7261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