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法院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公告(受送达人:朱松根、刘丽华)
时间:2015-01-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696号 

朱松根、刘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叶金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朱松根、刘丽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金元借款126 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1月2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朱松根、刘丽华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叶金元有权对其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安仁镇安仁路101号(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001011006号,土地证号浙龙国用(2007)字第2499号)房产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100 000元及基于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820元,由朱松根、刘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5年01月27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叶吉红

联系电话:0578-726183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追偿权纠纷送达公告(受送达人:吴金根)
上一篇: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公告(受送达人:李丹)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