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703号 严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季加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严春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季加胜货款15 5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月利率20‰自2014年5月3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严春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7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蒋陈丽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