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548号 吴志高: 本院受理原告石茂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吴志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石茂铭借款本金25 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按本金10 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其中按本金15 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3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吴志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7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叶永菊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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