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民初字第361号
周龙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花与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龙泉市营销服务部、周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待举证期满后定于2015年3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0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柴先鹏 联系电话:0578-7260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