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682号 吴则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卫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吴则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卫慧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0月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驳回陈卫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则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5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叶永菊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