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734号 曹香兰、唐火根(张火根): 本院受理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决定于2015年01月26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26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林森林 联系电话:0578-726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