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民初字第376号 夏永庆: 本院受理原告殷中华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跟踪卡、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决定于2015年2月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2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柴先鹏 联系电话:0578-7260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