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575号 李英梅、蒋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邱昭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李英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邱昭芬借款本金20 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自2013年12月2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邱昭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英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4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叶永菊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