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457号 吴水妹、周林: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吴水妹、周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84178.92元及违约金(按每月1%,按本金75922.66元从2010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1年12月28日,按本295281.17 元从2011年12月29日计算至2012年8月30日,按本金384178.92元从2012年8月31日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9元,由吴水妹、周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3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叶吉红 联系电话:0578-726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