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615号 叶常青、吴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周光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叶常青、吴丽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周光亮借款本金198 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周少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周光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2 150元,由叶常青、吴丽君共同负担,周少文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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