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民初字第269号 姜贤斌: 本院受理原告介莲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准许介莲春与姜贤斌离婚; 二、婚生女儿姜美璐随介莲春共同生活,从2014年8月1日起至姜美璐18周岁止,姜贤斌每月向介莲春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子女抚养费限当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介莲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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