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566号
叶有元:
本院受理原告叶其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决定于2014年11月12日09时30分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7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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