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542号 张仁松: 本院受理原告翁祥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张仁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翁祥平借款本金26 400元及利息9 5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张仁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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