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民初字第207号
林有松:
本院受理原告龚芬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驳回原告龚芬云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龚芬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6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邮 编:323700联 系 人:柴先鹏联系电话:0578-726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