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民初字第302号 龚伟发: 本院受理原告曾志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决定于2014年11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3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吕佩聪 联系电话:0578-726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