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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2014年1-9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计分析
时间:2014-10-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20141-9月,龙泉法院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57件,约占全院民事案件(不包括商事案件)的五分之一,在全部民事案件中比例较大(注:均未包含该院交通组经调解方式解决的该类案件,下同)。通过对该57个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并与近年的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龙泉法院2014年前三季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新趋势,同时,在审理中也发现一些新问题。现将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如下:

一、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近三年来呈下降趋势。近年交通事故现象呈现下述特征:第一,大量案件经该院交通组的协调便已得到了妥善处理。该院交通组的法官加强向当事人说明赔偿责任,当事人大多愿意接受调解来解决纠纷。第二,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全社会持续不断倡导文明出行,逐渐形成了交通良好风气。上述因素的共同影响下,龙泉法院2012年前三季度的结案数为74件,2013年前三季度的结案数为68件,2014年前三个季度结案数为57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

(二)调解结案的比例增大。龙泉法院法官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作用,加强与当事人沟通,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方式在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日益明显。2012年前三季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66%2013年前三季度约为76%2014年前三季度约为80%,调解结案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避免了司法资源浪费。

(三)案情中特殊情形增多。通过对龙泉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今年诸如“套牌车辆”、“挂靠”、“无证驾驶”等特殊情况的案件数量较往年明显增多。另外,肇事车辆“未投保”和“保险过期”的案件,今年前三季度就出现了5件,约占全部案件10%,比例较往年都有提高,加大了该类案件的处理难度。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经统计,今年前三季度民事案件的平均自然审理时间52.34天,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平均自然审理天数则超过了60天,其中超三个月的16件,超六个月的5件,案件周期较长。原因有二:第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涉及到医疗方面的事项需要进行鉴定,鉴定一般需耗时三个月左右,甚至更久。第二,案件合并处理的协调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同一交通事故涉及到多名受害人的,为了更好的解决争端,需通知其他的受害人参加诉讼,使案件能够进行共同处理,这样,程序较单个案件处理更为繁琐,案件处理的时间安排往往需要延后。

(二)司法鉴定异议问题突出。今年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的数量呈增多趋势。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是鉴定意见的依据不足。原因之一,是不同地域的鉴定机构的实践操作不统一。部分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会要求选择特定地域的鉴定机构,或要求排除特定地域的鉴定机构,法院的调解工作也比较被动。

(三)交通部门的管理力度不足。今年审理的案件中因交通部门的管理力度不足导致事故发生或增加纠纷解决难度的情形时有发生,部分肇事摩托车(亦有三轮摩托车)并未投保,有的之前投保了,但之后便未续保。还存在一些车辆套牌以及车辆通过挂靠方式营运等不规范的现象。另外,因电动车与大车相互刮擦导致人员伤亡的案件也较2012年、2013年更加普遍。

三、对策与建议

(一)多措并举缩短审理时间。首先,探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新方法,邀请具有相关调解经验或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协助调解。其次,加强庭前阅卷工作,发现遗漏当事人或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及时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做到公正高效。再次,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是否启动司法鉴定进行判断,同时,建立高效规范的鉴定流程,避免当事人提起重新鉴定或因鉴定程序不规范导致鉴定时间过长。

(二)督促鉴定机构和交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职权行为的监管。适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统一司法鉴定标准,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司法鉴定公信评价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保证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的科学性。同时,积极采用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做法,增加鉴定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鉴定。适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竭力消除超速、车辆改装、客车超员、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安全隐患。弥补工商、交管等部门对电动车管理的薄弱之处,将电动车的管理纳入到交通管理的系统当中,使电动车的注册登记、办牌办证直至上路行驶等各环节均有法可依,重点查处电动车闯红灯、压黄线、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等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竭力消除电动车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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