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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对行政诉讼的影响统计分析
时间:2015-11-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解决人民群众立案难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201551日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实施半年来,龙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根据相应数进行统计分析。

    20145-10月中,龙泉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5件,其中53件、66件、7月和8月各2件、9月和10月各1件。20155-10月中,共收行政诉讼案件30件,其中511件、65件、7月和8月各3件、95件、103件。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自20155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起,行政收案总数成倍增长。相较于20145-10月收案的15件,20155-10月收案数增长为30件。同时,20155月的收案量呈现爆发式增长,远高于同期20145月的收案数。2015年,除6月份外,其他月份的收案量均高于2014年的相应月份,且每月收案量均高于或等于3件的趋势将有可能持续存在。

可见,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切实维护了群众诉权,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一些弊端。首先,有些群众对于立案登记制并没有存在正确认识,认为立案再无门槛,在没有徒尽其他解决方式时,更倾向于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这样不仅不利于社会关系和谐,同时也会浪费社会资源。其次,立案不再对案子进行实质性审查会导致滥用权利、虚假诉讼以及滥诉现象增多,扰乱正常立案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立案登记制不仅会对行政立案登记数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会影响到案件处理的结果。通过图片对比发现,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与驳回起诉率都有大幅度的提高。20155-10月的案件撤诉率是2014年同期的4倍左右,驳回起诉率是2014年同期的1.75倍。这种现象一定程度反映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会使老百姓更倾向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道路,而起诉条件不符合,当事人起诉工作准备不足或是立案登记制只形式审查无法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案件等情形也会普遍增多,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法院应广泛开展新行政诉讼费及立案登记制度的宣传教育,树立人民群众关于立案登记制正确观念。在对滥诉、虚假诉讼行为严厉打击的同时。具体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案件的审查,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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